第一条 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学生参加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的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1、 能够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
2、 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
3、 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开支和提高实效。
4、 能尽量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三条 基地的基本类型
1、校级:凡能承担二个以上学院的专业实习教学任务或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由学校出面与之签订协议,作为校、院两级管理的实习基地。
2、院级:只能承担一个学院的实习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由学院与之签订协议,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作为院级管理的实习基地。
实习基地的类型由学校主管部门核查确定。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目标
建设一批校内外实习基地,其中要有一批有影响的校外实习基地。同时还要重视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以形成校内外、校院两级管理的实习教学体系。
第五条 学校的义务与职责
1、学校在人才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技术转让、项目开发、实验检测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优先考虑。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对实习基地急需的专业人才,学校应将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推荐给实习基地。
3、学校根据双方的协议可向基地单位交付一定的实习费用。
4、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
5、按教学要求制定出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每次实习提前两周,将实习计划送达基地并与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共商实习安排。
6、每年年末与实习基地共同总结实习情况,并落实下一年度实习计划。
第六条 实习基地的义务与职责
1、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接受学生实习,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向实习师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机会及有关资料。
2、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为实习师生妥善安排食宿、交通等方面的条件。
3、对实习学生的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
4、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
5、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实习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6、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安全和纪律教育。
7、组织指导实习的相关人员与实习带队教师,共同组成考评小组,对实习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
8、积极协助学校处理学生实习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协议书的签订
1、学校或学院与实习基地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由相关学院填写《贵州大学实习基地申报表》(附件一),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附件二),教务处、实习基地、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2、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的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他。
第八条 实习基地兼职教授、副教授及指导老师的聘任
为了保障实习质量,加强实践教学基地联系与管理,校、院级实习基地可聘请数名兼职教授、副教授及指导老师。具体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挂牌
1、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学校应向实习基地授“贵州大学校外实习基地”铜牌并举行挂牌仪式。院级实习基地可挂“贵州大学××学院校外实习基地”铜牌。
2、贵州大学所有实习基地的挂牌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建立实习基地档案。
第十条 检查与评估
1、为促进实习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地到实习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情况。
2、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学校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实习基地、优秀带队教师、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