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贵州大学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时间:2011-03-10浏览:8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州大学2010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本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本届毕业生的学科专业,可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

5、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60分以上。

三、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二条之第45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4、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毕业生。

5、表演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部)、市级以上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者;或在院内外成功举办经院表演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个人或多人(3人以内)音乐会者;或在省、市级政府组织的公演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重要角色者(限第12号角色)。

6、造型类专业毕业生,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作品展览或入选市级专业作品展览并获三等奖以上者;或对外成功举办经造型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习作个展或联展者(3人以内)。

7、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交通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节能减排大赛、周培源力学大赛、物流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等),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参赛队前三名主要队员)。

(二)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中的正常授予条件,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三条中第(一)项之第1或第2或第3款的条件,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3、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者。

(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四、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2、考试作弊者。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学院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他

1、毕业时因外语受限,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符合本人毕业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