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课程成绩记载的补充说明

作者:学生科发布时间:2015-11-04浏览次数:53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贵大研〔2015〕8

   

关于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课程成绩记载的补充说明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试行)》(贵大研〔2014〕13号)已于2014年10月20日印发给你们,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试行,并征集各方意见后,现对成绩记载作如下补充说明:

2015级开始,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均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录入;

二、成绩记载方式:按教学班模式,采用百分制录入成绩,任课教师成绩提交后系统自动按分数从高至低排序,然后根据等级比例(四舍五入原则)对应等级,当出现“等级比例超出”时提示任课教师做出等级选择,不改变已录入的分数;

、等级比例表:

十一级制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比例

10%

20%

20%

20%

10%

10%

5%

4%

1%

补考及格

低于60分,不及格

四、设定:成绩小于60分,等级为“F”;补考成绩大于等于60分系统均转换记载为60分,等级为“D-”;补考成绩小于60分则须重修,重修成绩与下一个教学班按等级比例由系统自动对应。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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