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万俊和王发志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8-03-20浏览次数:2071

材料与冶金学院

  

关于给予万俊和王发志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万俊,男,学号:1600140275;王发志,男,学号:1600140256。以上两名同学于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二周(201835日——2018316日)累积旷课超过30学时,根据《贵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万俊和王发志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若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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