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党员发展标准
1、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2、实行“一推两公示”的发展制度。一推是共青团员由所在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两公示是指入党积极分子被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必须经过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发展对象被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前必须经过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有计划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规范党员发展程序
1、申请人本人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
2、经党小组推荐或团组织“推优”、支委谈话、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派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进行重点培养教育。
3、入党申请人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并主动汇报思想,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入党申请人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后,符合发展条件的,确定为发展对象。
6、所在党小组(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提出是否发展的意见。
7、党支部组织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发展问题。同意发展的,转入发展程序;不同意发展的,继续考察。
8、预备党员接收程序、要求:
(1)党支部向党内外群众征求意见。
(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政审合格的,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不良反应的,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
(4)上级党委对所报材料审查合格,发给《入党志愿书》。
(5)召开支委会,审查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备,研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认为合格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6)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赞成人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上级党委在审批前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8)上级党委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了解,保证审批质量和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9)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组织入党宣誓并转入预备党员考察阶段。
9、预备党员教育、考查和转正阶段:
(1)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管理,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履行除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外的党员的权利义务。
(2)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组织作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记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3)一年预备期满之前(一般提前一个月),预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4)党小组综合该预备党员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向支部提出是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5)支部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征求是否同意按期转正的意见。
(6)上级党组织审核有关材料作出是否通过预审的批复。
(7)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8)党支部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发展党员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上级党组织审批。
(9)审批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同意按期转正的,下达批复通知并将入党材料进行归档保存;不同意按期转正的,下达延期转正的批复并将材料退回;延长预备期的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一年仍不能通过转正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四)对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后)进行为期2年的跟踪考察,关注并了解其成长,有针对性的进行帮助和教育,并继续在工作上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进一步得到锻炼和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