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冶金工程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2-03 浏览次数: 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实习学生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分管领导和相关系负责人组成的校外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外实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实习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与院学生科就业指导员,负责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就业等事项和负责实习学生实习过程的检查、督促。

第三章 实习计划

    第四条 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就业的实际,各系在学生校外下基地实习前认真严肃的制订好学生生产实习计划。学生按制定的生产实习计划在实习和基地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
第五条 各系每年应根据上年度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和实习基地反馈的信息,对生产实习计划进行有效的修改。

第四章 实习安排

    第六条 学生的实习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由系代表学院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第七条 在安排学生实习时,一般以生源地为主。为保证学生实习的稳定性,遵守实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实习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基地实习前各系组织实习动员和教育,学院领导作动员报告。

    第九条 学生校处实习期间,实习老师进行实习指导,协调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学生实习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校外实习班级,应成立实习小组,设实习组长。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考勤。严格请假制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实习老师审核,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实习组长(或本人)应及时向实习老师,便于学院及时了解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问题应及时汇报实习老师,由学院与实习基地协商解决,实习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将给予相应处分。实习学生累计三次被实习单位投诉,实习鉴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单位拒绝实习,学院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并将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劝其退学或开除。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需按规定及时上交实习记录、实习小结、实习报告等。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由基地老师和学院实习老师共同考核。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的生产实习成绩平时表现和实习报告成绩组成。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实习内容、本人实习小结、实习单位意见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