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3-18 浏览次数: 155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助于研究生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为规范和促进研究生社会实践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培养、锻炼、检验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社会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深入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等进行社会调研、科技咨询、工程实践和文化、教育、技术服务等活动。

2、到地方政府机关、社会企事业单位挂职。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担任兼职辅导员1年以上。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在不耽误正常教学的原则下进行。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一般由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各学位点组织。各培养单位、各学位点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五个学期开学前完成。

第八条  社会实践经费来源采取学校、培养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各培养单位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第九条  学校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获准立项的校级社会实践课题、奖励优秀社会实践个人、团队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团队和个人可以接受实践单位提供的往返交通费和在当地的食宿费,但不得向实践单位索要劳务费、技术咨询费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后应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并撰写社会实践报告。接收单位对其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情况作出评定。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考核由组织单位负责,主要以研究生提交的社会实践报告和《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为考核依据。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五个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将本单位研究生社会实践情况和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管理科。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考核根据研究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和提交的实践报告质量,评定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考核为不合格:

1、实践时间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者;

2、未完成实践任务者;

3、未按要求提交实践报告或实践报告未通过者;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5、其他不符合实践要求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年四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