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2-13 浏览次数: 26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校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推动我校研究生学术研究工作,我校研究生院特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种类及用途

第二条                  该基金为专项资金,包括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基金、研究生创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有学科优势的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基地建设)和符合研究生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和相关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三章               基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创新基地建设基金项目必须具有学科优势,依托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重点学科进行建设。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者必须是取得我校学籍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不限制。

申请者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该项目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申请者必须具备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的基础设施以及前期研究基础。

申请者必须得到两名相关学术领域获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的推荐。

基金项目必须以项目组形式申请(2人及以上组成,研究生或本科生,鼓励本科生参加)。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与立项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名额根据当年基金经费确定。

第七条                  符合基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请者向创新基地提出申请(有关申请材料可到贵州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下载),并如实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申请书》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一份)报创新基地或培养单位。项目申请者提供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申请。

第八条                  初审。

1、原则上创新基地(培养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内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条件的符合性、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创新性、专家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

2、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第九条                  专家评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培养单位)组织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立项意义、项目技术可行性、项目研究前期准备以及项目经费的合理性等进行评议,评选出优秀项目报学校终评。

第十条                  终评及立项。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培养单位)报送的优秀项目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由创新基地(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和项目申请者签订项目合同书(此合同一式三份),由创新基地(或培养单位)、项目申请者和研究生院各执一份。

第五章               基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本基金由研究生院授权创新基地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获准资助的项目,基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基金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专家意见原则上可选择一次性拨付或多次拨付。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三条  基金的详细拨付与管理见《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细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基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协议书要求提交阶段性报告,如未通过审查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向创新基地(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创新基地(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阶段性成果报告、最终报告进行验收,合格者予以通过。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通过,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或追回划拨的经费.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如发现有关组织或人员在项目过程中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纪、违法情节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务必在成果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字样,否则,所有费用不予拨付或报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