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2-13 浏览次数: 152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研究生毕业思想教育,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有所成的优秀毕业研究生,引导和鼓励在校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范围是在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评定名额控制在当年参评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3%左右。

第三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应在毕业综合鉴定的基础上,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参与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须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二、三款和第四、五款中任一款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二)学位论文能按计划完成,符合攻读学位申请条件。

(三)积极参加各类学术和文体活动,综合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良。

(四)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在参与重要科研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五)获得一次以上校级“三好研究生”、“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五条 在具备上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科研成果突出,发表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在科研项目上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在省、部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三)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四)自愿赴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违约行为者。

(四)道德败坏,经查属实者。

(五)未经批准,开学未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六)课程有补考科目者。

第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教学部、所、中心)根据评选条件和当年名额分配、时间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导师、党支部或班级、学院签署意见。

(三)各学院(教学部、所、中心)在参照研究生导师和班级(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评选出初步人选,张榜公布,听取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四)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受处分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则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并追回获奖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仅限于校级优秀研究毕业生的评选,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二级培养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