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0-12-13 浏览次数: 51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校外住宿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研究生培养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外住宿指学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  研究生院原则上不同意在读研究生校外住宿。下列原因确需校外住宿者,方可办理校外住宿:

1、属我校教师或家属,申请不住宿者;

2、家住学校或在校区附近购有住房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户籍证明);

3、已婚并有小孩,且爱人及小孩均在学校附近居住者(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居住证明);

4、因课题需要,需长期到外地或外单位做实验者(需提交指导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书、实验接收单位证明);

5、确因疾病不适宜集体居住者(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证明)。

第三条  凡符合校外住宿条件者,本人提出在校外自行解决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

1、本人自行到研究生院网站自行下载“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并严格按照申请表格的要求认真填写,不得填写虚假信息;

2、必须写明校外住宿的理由,并由父母签字、导师签字、学院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方可到研究生院办理;

3、申请办理完后,一份交到研究生院,一份交到宿舍管理部门,一份交到所在学院(中心、部)。

4、研究生校外住宿办理时限为每年六月第二周,过时不再办理。

5、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研究生的原校内住宿床位将被收回,并且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条  应确保正常的学习、科研工作不受任何影响,应保持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通畅,同时应遵守《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因自行解决住宿而发生的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后果由责任方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中途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研究生,原收取的住宿费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九条 对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公寓宿舍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并赔付校内公寓住宿产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专业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