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贵州大学关于2011—2012学年度学生学费减免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4-06 浏览次数: 321

各学院、教学部:

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请各学院、部(科技、明德、人武学院除外)根据我校孤儿、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退伍军人学生的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开展20112012学年度的学费减免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孤儿、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孤儿和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2、获得大额资助(3000元及以上)的学生不再进行学费减免;

3、在2010--2011学年度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学院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学校学费减免领导小组确定减免;

4、获“西部助学”计划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5、确定减免的学生,若欠有应交学校费用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先交清欠款,再进行本学年度的学费减免。欠有应交学校费用两年以上的学生不予进行学费减免;

6、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荣立一次三等功的,按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一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的,减免全部学费,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交学院审核后上报;

请各学院、部接此通知后在2011426日前完成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并将学生学费减免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同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领取《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于2011430日前将《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学生学费减免汇总表和电子文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待校学费减免领导小组终审后,确定最终减免名单及减免额度。

特此通知

 

                              贵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4月2

学费减免汇总表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