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因财务纳税系统升级,需要更改研究生课酬发放方式。现研究生院提出课酬发放方式征求意见稿,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意见。具体方式如下:
一、研究生课酬包括(1)任课教师课酬、(2)指导教师津贴、(3)论文指导津贴三部分组成。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在3月份将本学期课酬总数算出,其中第(1)、(2)部分分别在4、5、6月各按总额的20%(三个月合计60%)划拨到各培养单位,7月份一次性将剩余部分划拨到各培养单位。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在9月份将本学期课酬总数算出,其中第(1)、(2)部分分别在10、11、12月各按总额的20%(三个月合计60%)划拨到各培养单位,1月份一次性将剩余部分划拨到各培养单位。
二、因论文指导津贴需学生答辩通过才能发放,故将论文津贴放在每年12月,按12个月扣税一次性发放。但每位教师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津贴按12个月扣税发放的机会,因此可能会影响到如绩效等其它项的税额。
请各单位提出发放方式建议,并将反馈意见电子档于下周一下午4点前(11月2号)发至邮箱4759805@qq.com。
研究生院培养处
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