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学位点合格评估系列文件(学位[2014]1号、[2014]2号、[2014]3号、[2014]4号、[2014]5号、[2014]6号、[2014]16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文件([2015]148号)精神,2016年开始对学位点、学科进行合格评估和学科排名评估。为了迎接国家对学位点的合格评估、学科排名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研究生导师按一级学科归口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学位[2014]16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文件([2015]148号)精神,明确规定学位点、学科评估时各学位点(学科)间材料不能整合,对部分“相近学科”实施“绑定参评”,解决学科间材料不合理整合问题,真实地反映学科水平。因此,要求每个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的导师必须归口到其主要从事的学科,不能跨一级学科同时使用相关材料进行参评。
1. 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学位点归口导师,规定每位导师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下2个方向(二级学科)担任导师;
2. 专业学位导师只限于1个类别(领域)担任导师(学术型学位导师可以同时担任相对应的专业学位导师);
3. 导师归口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必须是已经获得导师资格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原来在多个一级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具有导师资格的,只能选择1个一级学科之下的2方向(二级学科)作为导师,如果原来只有1个方向具有导师资格,确实需要增加方向(二级学科)招生培养,在没有实施导师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导师遴选才能列入一级学科之下各方向(二级学科);
4. 在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的方向(二级学科),原则上导师归口该一级学科;
5.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科点征求导师意见后,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填报一级学科博士点导师组成表、一级学科硕士点导师组成表、专业学位导师组成表(见附件2),不含外聘导师;
6.由导师(含外聘导师)填报遴选为导师以来的导师基本信息表(见附件3)、导师人才培养登记表(见附件4)和导师成果登记表(见附件5);
7. 该项工作在2016年3月1日前完成。
二、学科自评、学科状况分析
1. 学科自评。各学科根据学校学科自评要求组织自评。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现有二级学科博士点(森林培育)所在学院须提交其一级学科及现有二级学科所在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见附件6)。所有一级学科硕士点、现有二级学科硕士点所在学院须提交其一级学科及现有二级学科所在一级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见附件7),具有博士点的学科不再填报硕士学科点简况表。简况表中师资队伍、项目及成果等内容不允许在不同一级学科重复使用,互相借用,交叉使用。外聘导师及材料不能填入表内。具有博士点的学科,必须按要求填报一定比例的博士研究生成果,以及毕业博士生的社会评价;
2. 根据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导师分布情况(数量、结构、水平),学科自评结果,排出后20%学科;
3. 对排名后20%学科进行学科实力分析,学科未来发展情况、学校学科发展需求等分析,按其中的排名后50%进行学科调整;
4. 属于学校发展战略布局的新兴学科,排位靠后,但可以保留,并加强建设;
5. 该项工作在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学科调整和建设
1. 根据学校所有学科的排名后10%进行学科调整;
2. 对新设立学科进行建设,并能在建设后3年内通过国家专项检查;
3. 各学科通过导师归口、学科自评后,针对学科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建设;
4. 接受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学位点评估检查;
5. 该项工作在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
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庆
2.电话: 83627518
4.邮箱:4759805@qq.com
请各位博士、硕士生导师填写附件3、4、5,于3月1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补充说明
学科调整工作牵涉到学科点的评估工作,针对导师选择学科点的情况,考虑到导师培养学生的历史事实,现补充说明以下两点:
1.导师的科研成果,跟随导师划归到其现在要选择的学科点;
2.导师培养的学生,应尊重历史事实。导师在填写“人才培养信息”表中,要充分体现前面所有培养的学生所在的学科点,相关信息要求分别提交到学生所在的学科点,不得提交重复数据到要选择的学科点。